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保人员: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残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和边缘易致贫人员。
二、资助标准
按照《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税务局关于调整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呼医保发〔2021〕33号)标准资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一)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残儿童等特困供养人员185元/人。长期护理保险费10元/人,由本人承担。
(二)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和边缘易致贫人员120元/人,个人承担75元/人(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
三、有关要求
(一)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对象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区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
(二)资助参保对象中属于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的,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21〕1号)规定,由所属福利供养机构负责在属地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集体办理参保缴费事宜,参保资金由供养机构承担。
(三)各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医疗救助资助2022年度参保缴费人员信息名单》(附件)为准,与本地区民政、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做好资助参保人员信息的核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四)符合资助条件的参保对象个人全额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凭本人《税收完税证明》到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退费,退费标准按照资助标准执行,退费时限为一年,逾期不予办理。
(五)各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内符合资助对象条件的参保工作,2022年1月1日后符合资助对象条件的实施动态参保,确保圆满完成资助目标任务。
(六)本年度资助参保工作从9月1日开始实施。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