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月2日至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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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非苏州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在本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符合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根据其个人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情况等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准予户籍迁入市区。
第四条 积分落户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汇总等工作。
市发改、人社、教育、住建、资规、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社会保险、住所、纳税、表彰奖励、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窗口,负责积分落户的咨询、申请受理、初审、信息录入和传递等工作。
第六条 积分落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七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区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及以上。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三)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四)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请积分落户,需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分落户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积分项目
第九条 积分落户项目计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组成。总积分值为基础分与附加分之和减去扣减分的累计积分数值。
第十条 基础分包括参保情况赋分和居住期限赋分。
第十一条 附加分包括年龄状况、房产情况、文化学历、技术技能水平、服兵役情况、对口扶贫、缴纳住房公积金、投资纳税、社会贡献、表彰奖励、发明创造等赋分。
第十二条 扣减分包括失信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法行为和犯罪记录扣分。
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四章 落户准则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4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在落户之前,申请人有关条件、积分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第十五条 获准积分落户的申请人,落户在家庭户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随迁。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 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区两级公安部门申诉、举报;市、区两级公安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查验,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3年内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合法居住,是指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取得自有产权的房屋及其居住行为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居住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在当地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本市就业创业并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含补缴)。社会保险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是指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的各类重特大犯罪。
第二十条 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6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苏州市区积分落户计分标准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项目及分值 | 责任单位 | 备注 |
基 础 分 | 1 | 参保情况 | 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 在参保年限互认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市人社局 | 在南京市参保年限每满1个月加5分。 |
2 | 居住期限 | 在苏州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居住年限以2011年4月1日以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 在居住年限互认地的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市公安局 | 在南京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 | |
附加分 | 3 | 年龄情况 | 40周岁的加20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2分,最高不超过50分。 | 市公安局 | 40周岁以上不计分。 |
4 | 房产情况 | 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拥有住宅类自有产权房加200分,面积在75㎡以上每增加1㎡加1分,最高不超过300分。 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宅用房,按本人产权比例加分。 租赁住宅用房不加分。 | 市资规局 | 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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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文化程度 | 高中(中职)学历加20分; 大专(高职)学历加60分; 本科学历加100分; 研究生及以上加200分。 | 市教育局 | 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最高加分指标。 | |
6 | 技术技能水平 | 初级工(技能等级五级)加20分、中级工(技能等级四级)加30分、高级工(技能等级三级)加60分、技师(技能等级二级)加100分、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及以上加200分。 | 市人社局 | ||
7 | 兵役情况 | 军队退役人员加30分。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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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住房公积金 |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 | 市公积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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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口扶贫 | 苏州市对口扶贫地区户籍人员加10分。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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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资纳税 | 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每设立1家加10分; 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每设立1家加20分。 | 市市场监管局
| 累计不超过40分。 | |
在苏州市区,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近三年实际净入库税款(包括附加费)每满1万元加5分; 在苏州市区,个人近三年实际净入库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元加5分。 | 市税务局 | 累计不超过40分。 | |||
11 | 社会贡献
| 在苏州市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5分;只计最高星级分,不累计加分。 | 市文明办 | 近五年内 | |
在苏州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每捐献全血200毫升或血小板0.5个治疗量加5分。 | 市卫健委 | 累计不超过50分 | |||
在苏州市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加100分。 在苏州市实现遗体(或者器官、角膜)捐献者,其直系亲属加80分(仅限一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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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苏州市区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 | 市民政局 | 累计不超过30分 | |||
在苏州市区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 累计不超过100分 | |||
在苏州市区正在从事环境卫生、消防、护理、殡仪服务、保安、公交驾驶、民办教育等紧缺艰苦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满1年加20分。 | 市城管、应急、卫健、民政、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 | 累计不超过100分 | |||
12 |
表彰奖励 | 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60分。 |
市人社局 | 累计不超过120分 | |
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务院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 | 累计不超过80分 | ||||
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市委、市政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 | 累计不超过40分 | ||||
13 | 发明创造 |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以累计计分。 | 市市场监管局
| 累计不超过60分 | |
申请积分落户近一年内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 | 累计不超过60分 | ||||
扣减分 | 14 | 失信行为 | 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50分。 |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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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法行为 | 近五年内受过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扣100分。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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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犯罪记录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50减分。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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