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发春节慰问信。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鼓励有关单位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 “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表彰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或设立优先标识,鼓励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提供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军队医院可结合实际提供有关优先优惠服务。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纳入优先配租范围。
符合条件且生活困难的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依法依规享受教育优待。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招生考试。
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浏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减免首道门票优待。
烈士遗属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倡导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鼓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提醒: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适时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