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供第三联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第三联外任一联复印件;
4、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