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在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了本《征求意见稿》,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起草《征求意见稿》的依据
本次制定《征求意见稿》,主要根据《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际,在梳理历年相关贷款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广西、广州、深圳、常州等兄弟省市公积金中心的做法,拟定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现就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为: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目前在灵活就业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职业人员,特别强调了目前要在社保灵活就业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职业人员,覆盖群体相对较广。
二是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执行我市现行的“限高保低”缴存政策,以避免突击缴存、大额缴存等现象。
三是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自愿缴存和所在单位强制缴存角色互换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先前由所在单位强制缴存的,失业后可自愿缴存;先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的,进入单位工作后须由所在单位强制缴存。
四是灵活就业人员的提取政策适度放宽了。《征求意见稿》强调,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账户自动封存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即:可通过销户提取的方式退出自愿缴存。
五是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较为严格。《征求意见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只有购买首套自住房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和办理“商转公”业务均不能申请贷款,强化了“刚需购房”才支持的本义。
六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贷款的条件很明晰。《征求意见稿》直接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满足的七个条件。
七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可贷额度计算公式有所变化。在计算公式中引入了“日均缴存余额”的概念,“日均缴存余额”的大小对可贷额度有直接影响。
八是强调了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必须履行缴存义务,且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本人在贷款申请前月缴存额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