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政策(附原文)

地方特产2022-03-26 19:00:22佚名

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政策(附原文)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目前在灵活就业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行流动性风险控制、单独核算的运作原则。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审核等业务,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各分中心”)负责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办理。

  第二章 缴存和提取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1年以上参保缴费记录、个人银行I类借记卡等资料向各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各分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本市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沿用原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以按月或按季等方式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时应当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封存后再续缴的,需办理启封手续,同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灵活就业人员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利息额10%的补贴。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转移后沿用原有自愿缴存个人公积金账户,并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参照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账户自动封存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在单位就业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提取时按现行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销户提取之日起满3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登记手续。

  第三章 个人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认定标准为: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普通自住住房。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超过12个月,且在贷款申请前的6个月内须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六)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或者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

  (七)《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贷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2.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3.不得高于按照个人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个人自愿缴存者日均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次)

0.5

12﹤缴存时间≤24(次)

0.8

24﹤缴存时间≤36(次)

1.0

36﹤缴存时间≤60(次)

1.2

缴存时间>60(次)

1.5

  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三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均缴存余额计算方法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除以统计期间天数所计算出的每天缴存余额的平均值。其中:统计期间天数指从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上月底期间的总天数。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超过缴存余额一定比例时,武汉公积金中心可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以防范流动性不足风险。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如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但合并计算后的可贷额度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流程等均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本人在贷款申请前月缴存额的6倍。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留存余额可用于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期3年,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2:

  关于《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起草《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在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了本《征求意见稿》,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起草《征求意见稿》的依据

  本次制定《征求意见稿》,主要根据《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际,在梳理历年相关贷款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广西、广州、深圳、常州等兄弟省市公积金中心的做法,拟定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现就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为: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目前在灵活就业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职业人员,特别强调了目前要在社保灵活就业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职业人员,覆盖群体相对较广。

  二是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执行我市现行的“限高保低”缴存政策,以避免突击缴存、大额缴存等现象。

  三是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自愿缴存和所在单位强制缴存角色互换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先前由所在单位强制缴存的,失业后可自愿缴存;先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的,进入单位工作后须由所在单位强制缴存。

  四是灵活就业人员的提取政策适度放宽了。《征求意见稿》强调,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账户自动封存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即:可通过销户提取的方式退出自愿缴存。

  五是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较为严格。《征求意见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只有购买首套自住房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和办理“商转公”业务均不能申请贷款,强化了“刚需购房”才支持的本义。

  六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贷款的条件很明晰。《征求意见稿》直接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满足的七个条件。

  七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可贷额度计算公式有所变化。在计算公式中引入了“日均缴存余额”的概念,“日均缴存余额”的大小对可贷额度有直接影响。

  八是强调了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必须履行缴存义务,且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本人在贷款申请前月缴存额的6倍。

本文标签: 住房公积金  缴存  灵活  就业人员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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