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合法权益,确保2023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 规范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冀人社【2020】 303 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证范围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工伤保险1-4级伤残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供养亲属。
二、认证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工伤保险1-4级伤残人员每年认证一次(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至6月30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供养亲属待遇领取人员每半年认证一次(上半年时间为1月10日至4 月30日,下半年时间为7月10 日至10月31日)。
三、认证方式
(一) 自助认证。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工伤保险1-4级伤残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供养亲属均可以使用易人社或河北人社APP进行自助认证。
(二)人工认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实现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各乡镇(办事处)社保所、参保单位、社区(村)等基层服务组织应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渠道进行人工认证,并将认证结果及佐证材料报社保中心退管部,以保证认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待遇暂停、恢复发放业务正常进行。
(三)数据整理和信息核实。自助认证期结束后,各乡镇(办事处)社保所要及时查询未完成认证的人员名单,通过多种方 式核实待遇领取人相关情况,对确认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要及时报市社保中心停发相关待遇,追缴违规领取的待遇;对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可继续通过人脸识别APP或人工认证完成资格认证。一年认证一次的,信息核实期到10月底结束。一年认证两次的,上半年信息核实期到5月底结束、下半年信息核实期到11 月底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办事处)社保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认证工作,压实责任,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将认证工作扎实做好,切实维护待遇领取人员切身利益和社保基金安全。
(二)加强宣传。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强化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宣传,提高群众对此项工作的认知度与参与度,积极引导待遇领取人员变被动为主动,按时完成自助确认,逐步提高自助确认比例。同时,各级经办机构要积极运用信息比对、数据共享等技术手段,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寓认证于无形。
(三)热情服务。各社保经办机构要保留人工认证窗口, 热情接待前来现场办理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是本人的即时办理。同时注意及时恢复被暂停发放待遇后又完成资格认证的人员的待遇发放工作。
市社保中心退管服务部咨询电话:3239369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