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益性岗位:
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设置,在家庭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例如:保安员、保洁员、绿化工、护路工、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劳动保障协管员、档案整理员、打字员、司机、饭堂帮厨、洗碗工、家政员、护理员等后勤服务性岗位。不包含企业的一线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岗位人员。
注:企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需要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后,企业方可享受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经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
1.残疾人;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的人员;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贫困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