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对象:企业
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 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 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申办材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 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