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自然人委托书、声明书签名公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材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卡原件;户口不在本地须提供暂住证原件或居住(居留)证原件(非大陆居民提供);
4、委托书、声明书原件(A4纸打印,若干份,须当事人自己提供并在公证员面前签名);
5、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6、委托书或声明书内容涉及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属证明。委托书内容涉及子女监护权的,提供监护权证明(如子女的出生证明)。涉及其他民事权利的,提供相关权属证明。
7、委托或声明事项根据法律规定与申请人婚姻状况有关的,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未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户口簿所在辖区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和离婚协议书原件,或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原件(生效判决)以及民政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8、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