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材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一、申办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应写清楚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生前住所地,死亡年月日,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如果被继承的遗产属于共有,共有人已经死亡时,应出具其共有人的死亡证明原件(证明内容同上)。如果有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继承法律关系时,还应出具被代位继承人或被转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证明内容同上)。
如果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时,该证明应经被继承人(包括被代位继承人、被转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加盖公章确认。
(2)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被继承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如被继承人无工作单位或者个人档案时,亲属关系证明应由人生前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并应提供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为其作证)。
亲属关系证明应写清楚以下内容:
①被继承人父母的姓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健在。如已死亡,应写清楚死亡年月日或者死亡是在被继承人之前还是之后;
②被继承人配偶的姓名,与其配偶是否是原配,如不是原配,应写清楚其他配偶的姓名及健在情况;
③婚后(包括再婚)共生育几个子女及各个子女的姓名;
④有无收养、非婚、死亡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⑤被继承人的配偶死亡后,被继承人是否再婚;
(3)各继承权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
(4)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的证明原件。如房产证、存款凭证、股权证等原件。
(5)如有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继承法律关系时,应提交被代位继承人或者被转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证明内容同上)。
(6)如被继承人(包括被代位继承人、被转继承人)不在济南市辖区内时,其死亡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应提交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7)如继承人在外地(包括境外)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提交经当地公证处(在境外的经中国驻继承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出具的主张继承权的《委托书》公证书或者放弃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的原件。
(8)如有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者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应分给适当遗产的其他人,应提交由继承人与应当分给适当遗产的人签订的《遗产分给协议书》原件。该协议书应经承办公证员审查并存档。
(9)如继承人因病住院或年老有病在家卧床不起,需要公证员上门办证时,应提交司法医疗鉴定机构或县以上的医院为其出具的“神志清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证明原件。
(10)如省直房改房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提交《已购公有住房确认表》及《职工购房申请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原件。
(11)如继承的遗产无所有权证明原件或房改房尚未取得全部产权或原产权单位不准转移变更登记的财产不予受理。
上述各证明材料中的被继承人、继承人的姓名应当一致,证明材料内容应当真实无虚假。如果不一致或不真实的情形时,申请人应继续补充有关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证明材料出具时,应在其下方注明出具证明材料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申办继承权公证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和山东省物价局、司法厅的收费办法及收费规定,其收费标准为:死亡公证书每证80元;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每证200元;继承权公证书按受益额的2%收费。如申请人不能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时,可委托承办公证人员调取,所需交通、取证等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登门办证每次收取100元。
三、继承权公证的法律后果及应注意的事项
1、继承权公证书出具后,将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即通过继承,继承人将依法取得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所有权。
2、继承是由继承人提起、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继承人自己负责。
3、继承人一经在公证员面前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并经审批出证后,该继承人就失去了取得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权力,翻悔者,公证无过错不予支持。
4、继承权公证书出具后,凡涉及到需经登记程序才能取得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应持继承权公证书及时到有关部门申办变更产权所有人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