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是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是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