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首次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值的70%,且不超过40万元,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为现有人均住房状况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贷款利率的1.1倍;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40%。
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