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费用
到普通门诊看病可报销
今年以前,广西职工医保除了门诊特殊慢性病可以按规定获得医保报销外,其他门诊费用主要通过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要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今年起,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其中起付线为60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人员1800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合规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别负担,报销比例为50%~65%不等。基层医院报销比例多于更高等级的医院。
▲《办法》规定的职工医保门诊医疗待遇: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600元。
支付限额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800 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举例来说,A是在职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按《办法》的政策,他今年因疾病到某二级医院普通门诊看病花费1200元,其中1000元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200元是自费范围的医疗费用。那么他可获报销的金额为“(1000元医保合规费用-600元起付线)×55%=220元”,个人需要支付“780元+200元=980元”。如果当年这1200元的最高报销额度不用或用不完,不结转到第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