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首次签发
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的正常死亡,由家属携带“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到死亡地点所属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死亡,如实填写《人口死亡申报单》(附件1)。
签发《死亡证》医生须认真核对身份证明原件和死亡申报单信息无误,并根据《人口死亡申报单》、病历资料、居民健康档案以及向家属询问等方式,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进行死因推断,调查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症状、体征、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概括填写在《死亡证》调查记录中,并由家属对调查记录签名确认,同时收集《人口死亡申报单》、死者和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病历资料等归档。
如家属在《人口死亡申报单》对死因初步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以外的死因时,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部门开展调查。经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签发《死亡证》;若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签发《死亡证》。
首次签发材料:
1.人口死亡申报单。
2.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死者病历、体检报告的复印件。
注:
1.《人口死亡申报单》由签发单位或下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下载打印,申办人填写申报。
2.有效身份证原件仅用于信息核对,核对完毕后返还。
3.补发《死亡证》时,如原签发机构因职能调整、变动或撤销等原因无法补发的,由接收调整/变动/撤销机构病历资料档案的新机构进行补发,或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