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涉外婚姻当事人 。
二、申办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4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五)当事人持有本规范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材料。
三、申报材料
沈阳居民:
(一)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婚姻档案;
香港、澳门居民: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婚姻档案;
台湾居民: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婚姻档案;
华侨及出国人员: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婚姻档案;
外国公民: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婚姻档案;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四、办理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