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流动儿童疫苗接种
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册制度。
(一)本市医院产科出生的流动儿童,医院为其发放预防接种证;流动儿童出生后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其监护人应当在儿童出生1个月内,及时到儿童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户籍不在本市的适龄儿童,暂住在本市时间≥3个月,由暂住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卡(簿、册),无预防接种证同时建立、补办预防接种证。
(二)预防接种单位应及时对辖区内流动儿童摸底造册,并按免疫程序规定时间及时为辖区流动儿童提供免疫服务。采取从辖区公安、卫生计生、村(居)委会及下地段开展摸底等多种渠道收集流动儿童资料,及时为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档案;接种卡按年度、村(居)委会分类建专册;掌握辖区内流动儿童迁入、迁出情况,并做好记录;每季度至少1次对迁出儿童进行剔卡和消卡,并将剔出的卡片分类、分年度妥善保管。
(三)预防接种证由流动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应及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并由原预防接种单位根据接种信息补填接种记录。
(四)全市预防接种单位对新迁入的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造册,并根据其原预防接种证的接种记录,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对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从迁入本地时间算起,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五)预防接种单位应每2个月组织对流动人口儿童聚居地进行1次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核查流动儿童的入册、建证和疫苗完成情况,并将查漏结果登记在查漏补种登记本;同时,应对漏册、漏证和漏种的儿童进行补册、补证及疫苗接种预约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