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起,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符合三孩生育政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三孩政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怎么结算?
我们给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了材料简易、流程简便的结算方式哦!
参保人持本人结婚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填写《符合生育政策承诺书》即可办理生育保险直接结算申请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是不是很方便快捷呢?
企业女职工及事业单位聘用女职工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
温馨提示
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那生育津贴怎么申报呢
在定点医疗结构已经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要怎么办呢,小编告诉您,生育津贴申报业务目前在南宁市已经全面实现同城通办啦!单位持以下材料可就近选择医保经办服务点办理生育津贴申报业务哦!
所需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三)病历资料(住院治疗的,提供出院记录;门诊治疗的,提供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验原件;
(四)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按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①申报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验原件;
②申报流产津贴的,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③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