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包括:
(一)首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二)按规定被注销第一、第二序列轮候号后,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三)正在申请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提出变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不能进入轮候册第一、第二序列的对象;
(四)其他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拓展: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轮候号,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
(一)经审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二)已获得配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五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
(四)申请将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五)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