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什么意思?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但不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人员。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提供什么材料?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并按不同情形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一)如果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应当提供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证明材料或声明材料;
(二)如果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核对报告等材料,证明其家庭生活困难;
(三)如果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但未向申请人家庭提供赡养(抚养、扶养)费的,应当纳入核对范围,签署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