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生态安葬的逝者,经办人向骨灰安葬的经营性公墓提出申请,填写《太原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即可实施生态安葬。经办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
申请材料:
实施生态安葬后,经办人向市殡葬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或《骨灰寄存证》;
2、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服务单位发放的生态安葬证;
4、《太原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
5、直系亲属承诺书;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银行账户。
补助范围:
太原市户籍人员逝世火化后,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内选择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不留灰、不立碑可循环使用的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
补助标准:
对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性公墓实行生态安葬并符合以上补助范围的逝者,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按照每具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市殡葬管理中心核验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奖补资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