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临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相关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为满足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未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6种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按甲类药品进行管理。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但支付类别为乙类或有支付限制的药品,在用于新冠病毒感染治疗时,临时调整为甲类支付,并取消支付限制。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
1、临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药品名单
序号 | 药品名称 | 支付类别 | 第十版诊疗方案适用临床分型 |
1 | 阿兹夫定片 | 甲类 | 用于治疗中型新冠病毒感染的成年患者。 |
2 | 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 | 甲类 | 联合用于治疗轻、中型且伴有进展为重症高风险因素的成人和青少年(12~17 岁,体重≥40kg)患者。 |
3 | 清肺排毒颗粒 | 甲类 | 轻型、中型、重型、危重型 |
4 | 莫诺拉韦胶囊 | 甲类 | 适用人群为发病5天以内的轻、中型且伴有进展为重症高风险因素的成年患者。 |
5 | 静注COVID-19人免疫球蛋白 | 甲类 | 可在病程早期用于有重症高风险因素、病毒载量较高、病情进展较快的患者。 |
6 | 散寒化湿颗粒 | 甲类 | 轻型、中型 |
2、临时调整医保支付类别及支付限制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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