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二十五年、女不少于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注: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对应享受当年居民医保的相关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
新生儿:
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办理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四个月后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