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
在选定的首诊医院门诊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单次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为50元。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村级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2019年7月开始,首诊医院门诊治疗取消了单次10元的起付线,以前10元以上医疗费才能报销,现在花几毛钱、几块钱都可以报销。
2、门诊慢性病待遇
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以上十二种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4000元。
重特大门诊慢性病:苯丙酮尿症、血友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以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0%,肾功能衰竭年度限额为4000元(血液透析定额结算不包括在内),苯丙酮尿症年度限额为3万元、其他病种不设年度限额。
针对肾功能衰竭,还出台了血液透析定额结算办法:三级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含可复用高通量透析器)的,每人每月最高按6325元标准结算;使用可复用低通量透析器的,每人每月最高按6000元标准结算。二级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含可复用高通量透析器)的,每人每月最高按5710元标准结算;使用可复用低通量透析器的,每人每月最高按5400元标准结算,报销比例为80%。
3、住院待遇
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比例:三级医院65%、二级医院80%、一级及以下医院90%、乡(镇)卫生院90%。一个年度内各级别医院只交一次起付线,三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一级医院为200元,乡(镇)卫生院为80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个人负担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1.5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5%,10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大病保险报销上不封顶,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
(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城乡居民,因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顺产补助1000元、剖宫产补助1750元;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补助。
报销范围
医保能够报销哪些,主要看医保目录。医保目录包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1.医保药品目录: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目录里的药品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之后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目录里的药品需要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剩下的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如:减肥药、解酒药、治疗不孕不育等药品不能报销。
2.诊疗项目目录: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且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如: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美容项目、整容项目等不能报销。
3.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须的服务设施。
如:急救车、住院陪护费、洗理费和文娱活动费等不能报销。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2014年实现疆内异地联网结算的基础上,于2017年8月接入全国医疗保险异地联网结算平台,实现全国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或转诊手续后,只需持社会保障卡就可以在异地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结算时个人只需负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应由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参保地社保部门与就医医院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