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包括:
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享受生育医疗费人员有:
(1)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费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同步启动。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