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办理程序

地方特产2022-03-28 10:00:18佚名

桂林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一)定点申请。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桂林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二)综合评估。中心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4.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7.核查药店面积。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对外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中心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协商谈判和安装信息系统。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心与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零售药店按规定安装医保信息系统。

  (五)签订医保协议。医保信息系统安装后运行正常的零售药店,中心与其签订医保协议。

  (六)信息公布。中心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详见附件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料及评估表)  

  各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照评估表准备相好相关资料,积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7月26日起开始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需要提交资料(202107以后使用,桂医保中心5号文标准).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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