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知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第九章第三十二条“在统筹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之前,职工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有以下几类:
1.企业经过正式招工、录用、用工的工作年限(招工表上需有当地劳动局盖章);
2.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作年限;
3.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的年限;
4.城镇下乡知识青年下乡期间的时间。
温馨提示:以上工龄需个人档案有所记载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申报认定方式
1.单位可在网厅申报参保人员医疗在职转退休的同时上传视同缴费年限材料,也可提供材料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服务点进行申报。
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材料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服务点进行申报。
所需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等需要提供《档案审核表》或人事档案。
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要提供《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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