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取得房产证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有效证件追溯期由原来的一年放宽到两年。
2、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米(含140平米)再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不予提。
3、职工住房公积金;虽未超面积但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支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购买、建造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商住两用住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在本市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6、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以期房作抵押或提取后余额不少于两万元的,可再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但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房价总额,提取并贷款后须间隔12个月才能办理还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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