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核内容
本年度配租资格复核分为三个部分:资格复核、入户查看及物业服务调查。
(一)资格复核
按承租单位、个人承租人的配租资格进行资格复核。
(二)入户查看
1、房屋使用人是否与申请资格一致;
2、房屋人员变更是否已办理相关手续;
3、房屋是否存在转租、出借或闲置行为;
4、房屋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5、房屋是否存在拖欠租金情况;
6、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方面。
(三)物业服务调查
1、公租房分配、入住是否规范;
2、物业服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履行。
二、复核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房发〔2014〕146号)第四十五条、《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
三、复核组成员
复核组成员由高新区住保办、保障房中心、公租房公司、承租单位、个人承租人组成,要求各成员单位至少有一名以上的负责人持相关证件参与本次复核工作;对于个人承租人,所属单位可不用参加。
四、复核范围
2012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已入住高新区公租房的个人承租人、承租单位。
五、复核要求
承租单位、个人承租人在巡查期内,做好负责人的安排工作和所有承租房屋备检时间的计划工作,并在巡查开展之前,将负责人信息和备检时间计划上报公租房公司。
六、复核结果有效期
通过配租资格复核人员,其申请或承租资格自复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七、复核结果处理
(一)若承租单位或个人承租人推脱、躲避公租房年度配租资格复核的,高新区住保办将以文件形式通报相关单位及个人。
(二)若承租单位或个人承租人恶意阻挠,或在文件通报下发5日内,未能配合完成配租资格复核的,高新区住保办将依法取消承租人入住资格,腾退该房屋,并记入高新区公租房信用管理档案,相关人员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三)若申请人(申请家庭)在西安市主要城区购买私有产权住房且超出公租房配租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家庭)名下购买车辆且超出公租房配租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家庭)收入标准超出公租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下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取消通知》及《住房腾退通知书》,并按《租赁合同》中相关条款为超出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满暂时无法腾退的,经申请将给予不超过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租金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住房。
1、收入标准: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为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4680元,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4290元,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900元。收入标准根据西安市对租赁型保障房现行收入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2、车辆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单价低于15万元(以购车发票为准)。
3、住房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高新区公租房配租资格申请以及年度资格复核过程中,以下住房均被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①本市主要城区购买的私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区域范围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沣东新城;
②本市主要城区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③本市主要城区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含)的原住房面积;
④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四)若发现所承租房屋存在以下情况,将依法取消承租人入住资格,腾退该房屋,并记入高新区公租房信用管理档案,相关人员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4、从事违法活动的;
5、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五)若公租房在分配、入住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或物业服务等工作未及时履行等情况,将依据规定,责令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请各相关单位和配租资格申请人做好相关复核准备,以便顺利完成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