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待遇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如果失业人员超过60日后才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应提交“逾期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情况说明”,理由正当的,失业保险待遇科批准后方可办理)。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受理时间:
①每周星期一、星期二。
②每月25日至月底为结算和支付失业保险金时间,暂停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③当月25日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5日前发放到位。
办理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24号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一楼大厅“失业保险待遇科”业务柜台
咨询电话:0773-2881023
备注: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之前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原《职工失业证》必须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