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待遇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如果失业人员超过60日后才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应提交“逾期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情况说明”,理由正当的,失业保险待遇科批准后方可办理)。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携带的资料如下:
1、《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审核表》;
2、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近期1吋相片3张;
3、查验社会保障卡原件。
4、失业人员应填写的表格:《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审核表》。
备注: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之前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原《职工失业证》必须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