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材料,到失业保险待遇科业务窗口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如果失业人员超过60日后才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应提交“逾期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情况说明”,理由正当的,失业保险待遇科批准后方可办理)。
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原工作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办理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应及时到征缴二科办理缴纳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手续。
2.失业人员因特殊原因(伤残、怀孕、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不能前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代办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代办申领失业保险金委托书》,失业保险待遇科批准后方可代办。
3.失业人员当月申领,当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中。如果失业保险金在次月5日还未到账,请失业人员及时拨打失业保险待遇科的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