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标准

地方特产2022-03-28 16:10:15未知

海南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标准

  海南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培训后以取得的相关证书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依据。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企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机构均可承担职业培训。每个培训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下同)劳动力、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下同)、退役军人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八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培训对象的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下同)。

  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培训后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下同)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下同)的,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下同)的,按2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下同)的,按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及(职业技能等级五级)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时另行规定。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八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创业实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培训,培训课时不低于80课时。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300元/人·月核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可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其职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按规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212号)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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