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和对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中国各开放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办理材料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办理窗口
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1-14号窗
办理地点:中山市东区兴中道26号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1-14号窗口
办公电话:0760-12345
办公时间:逢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搭乘44、33、47、22路公交车到体育场站下车可到,或参照窗口地址,使用地图软件搜索,并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