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对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规定
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二、体弱儿哺乳期可延长
婴儿满1周岁,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由女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其享受哺乳期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婴幼儿照护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培育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照护3周岁以下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四、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建立方便设施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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