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享受年龄
不分男女,统一60岁
满足享受待遇条件
1、所在区、县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个人不用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2、所在区、县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满45周岁但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须按年缴费至60周岁,从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注:存在断缴情况的城乡居民,须补缴断缴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自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待遇。
3、所在区、县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未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度在15年以上,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注:存在断缴情况且缴费累计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须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自补缴次月起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