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
补助标准:
配偶每月按照计发基数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计发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因工死亡职工,为本人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部分之和。
项目 | 标准 | |
因工死亡人员 (含停工留薪期 内死亡或一至四 级工伤职工停工 留薪期满后死 亡),按月发给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计发基数*40% |
其他供养亲属 | 计发基数*30% (每人每月) | |
孤寡老人 或者孤儿 |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加发10% (每人每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