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苏州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苏州市桐泾北路11号(苏州市创业服务综合大楼)一楼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工伤认定:0512-66090150;
劳动能力鉴定:0512-6609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