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县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1200元;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城乡居民起付标准按上述同类别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二)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按上述同类别医院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三)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应超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四)在统筹区外每次住院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以城乡居民年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执行;
(五)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