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如下: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3.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4.有下列情形之一:
(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3)单亲家庭;
(4)夫妻双方均失业;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
(6)特困职工家庭;
(7)残疾人;
(8)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
(9)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10)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11)军队退役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认定,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
1.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2.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3.城镇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从事二、三产或高效农业的;
4.户籍迁出本市的;
5.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