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人才入户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东府〔2020〕52号)加大了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
(1)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一经审查发现,相关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且自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入户申请。已获得准入资格的,直接取消其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同时取消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按户籍资格获得的本市相关公共服务及待遇。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在企业自评人才工作中应确保推荐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审查发现,取消该用人单位的自评人才资格,自弄虚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该用人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自评人才资格,5年内不接受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入户申请。相关情况分别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