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保转移暂行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西安市于2021年11月30日发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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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转移人群: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
1、职工医保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2、居民医保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可申请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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