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吸纳劳动者认定
新吸纳劳动者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招用,与企业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在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被该企业重新招用的,以及发放工资企业与社保缴纳企业不一致的,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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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申请补贴时当月(或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材料。
本通知规定的“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后,企业提供的实际发放工资证明额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相应代扣代缴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