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首次申请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有效的定居国外的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