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延缴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何确保?
企业用人单位在我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或缓缴期间,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缴费规定,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不能及时结算的,需先在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或自行垫付结算,待缴费完成后,再到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或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待遇标准不变。
海南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人员工伤和生育待遇如何确保?
工伤待遇:参保职工在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我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疫情期间工伤保险费减免手续的,疫情期间的工伤待遇按正常缴费情形办理。
生育待遇: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在疫情期间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海南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或缓缴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疫情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正常缴费情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