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一、办理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创业证》 (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
2.参保人员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张;
3.能证明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供养直系亲属情况、工资演变情况、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等的原始档案材料,1995年底前 参加工作人员的《苏州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
4.《苏州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表》或《苏州市企业参保职工--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5.经参保人员居住地所在社区确认的《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
6.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须附《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7.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 至四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须携带《苏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 《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8.经批准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提供《苏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申请审核表》。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月或接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个月内,每月11日至月底期间,持上述材料、表单,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核定退休类别、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在姑苏区参保的人员,须先由姑苏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复审;病退、特殊工种退休等须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退休人员从核定退休时间之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定期待遇按月社会化发放,一次性待遇通过单位发放。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补缴清后,方可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2.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可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预约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业务,并在线填报《苏州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表》,最长预约时间为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预约业务可优先办理。
3.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填写《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纳入社会化管理预登记手续,并将经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信息采集表》交单位。单位应在办妥退休手续后,及时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专设窗口办理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手续。
4.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人员,符合后延缴费条件且本人提出后延缴费申请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符合后延缴费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5. 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的人员,应先按国办发(2009) 66号、苏政办发(2010) 49号 文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在市区的人员,按上述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地区或在其他地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应先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或临时缴费账户转移归集手续。待遇领取地不在市区的人员,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6.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无需个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完成衔接处理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核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7.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 上线之前,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时,一 -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