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全文)

地方特产2022-03-29 06:10:09佚名

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全文)

  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畅通人才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的人才准入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非莞户籍人员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服务工作,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入户统一纳入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秒批”通用平台,并制定相应进驻、共享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市“秒批”通用平台基础上建立和维护人才入户“秒批”专项模块,负责审核人才准入资格。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各类人才的入户手续,审查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守法情况。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之一,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

  (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二)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

  (三)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

  (四)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五)具备高级职称,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职称,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初级职称,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

  (六)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应当与现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相匹配,证书工种应当同时符合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

  (七)5年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首席技师”“莞邑工匠”称号,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

  第六条 企业自评人才。由各园区、镇(街道)制定辖区企业自评人才年度计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为其员工提出入户申请。企业推荐的员工应属于企业急需的骨干人才,同时应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满1年。经当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该员工可以申请人才入户。企业自评人才资格不作跨年度使用,逾期作废。

  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不存在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其员工向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人才入户申请:

  (一)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二)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

  (五)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创新科研团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六)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八)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九)园区、镇(街道)重点发展企业。

  第三章 人才准入资格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人才准入资格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

  第八条 符合人才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应在网上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人才准入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条 在审核过程中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资料等存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申请人开展调查,涉及申请人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申请人不配合审核部门调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该申请作不予审核通过处理。

  为减少人工干预,提高审核效率,具备条件“秒批”的应当实行“秒批”。不具备条件“秒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审核时限。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复核时限。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获得自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的准入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推送至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公安部门直接通过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获取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

  第四章 入户办理

  第十三条 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准入资格有效期内通过网上或窗口向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入申请。

  第十四条 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第十五条 入户办理应遵循优先迁入自有房产家庭户原则,按如下优先次序迁入:

  (一)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申请将户口迁入到自有房产;申请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有房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年子女或父母房产。

  (二)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园区、镇(街道)新型社区。工作单位所属园区、镇(街道)以缴纳社保登记地为准。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户口在外省,且本人单独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其网上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窗口现场受理的按“即来即办”处理;有随迁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准予迁入证明》。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准予迁入证明》40天有效期内回原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获得原户籍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后到我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领取《居民户口簿》。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户口在本省,公安机关实行“一站式”入户办理。本人单独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随迁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居民户口簿》。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审核发现申请人或随迁人员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不予办理入户;申请人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公安部门应当同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该申请人的人才准入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一经审查发现,相关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且自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入户申请。已获得准入资格的,直接取消其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同时取消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按户籍资格获得的本市相关公共服务及待遇。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企业自评人才工作中应确保推荐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审查发现,取消该用人单位的自评人才资格,自弄虚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该用人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自评人才资格,5年内不接受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入户申请。相关情况分别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园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入户工作中实行经办责任制,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人才入户申请情况,适时对各类人才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施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满”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本办法所涉参加社会保险的,均需在参保缴费状态,暂停参保或终止参保的不予通过;对参加社会保险有年限要求的,均不包含补缴、转移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考核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应当先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把人才的职业资格审核关,必要时可对申请人职业能力进行测评,并对有关职业资格工种(名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人才、获得特殊奖励或表彰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莞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入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不违背上级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东府〔2015〕111号)、《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2号)、《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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