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认定,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
(一)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二)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从事二、三产或高效农业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
(五)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
注意:
就业困难人员每季度应主动与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联系申报本人就业、失业情况,接受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