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一)离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5、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6、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离婚登记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1)内地居民需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需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双方的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大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三)离婚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