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
(一)准予办理的条件:
1. 申请人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有缴费记录;
2. 申请人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
(二)不予办理的情形:
1.申请人已退休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非本市户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二)电话咨询: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1.天山区社会保险分中心:0991-2337209
2.沙依巴克区社会保险分中心:0991-4533946
3.高新区(新市区)社会保险分中心:0991-3825514
4.水磨沟区社会保险分中心:0991-4643374
5.开发区(头屯河区)社会保险分中心:0991-3107675
6.米东区社会保险分中心:0991-3305028